第十条

已修改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用于记录社会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