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九条有效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和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