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损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行为。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