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损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行为。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