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专项保护经费,保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普查、抢险、规划编制、修缮补助、学术研究、奖励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