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与监督管理,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的认定,历史文化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市、县级市(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的组织建设,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民政、教育、旅游、民族宗教、园林、林业、消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