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提供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的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和保护管理对策建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专业保护队伍。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