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保护责任人未履行维护和修缮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损毁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