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和标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