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和标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