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变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和色彩的;

(二)破坏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

(三)未按照修缮图则的要求对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进行修缮,影响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的,由消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由消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