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