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五章 利用和传承第四十四条有效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传统艺术、工艺等特点,对列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和信息数据库,记录传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技艺;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对传承人授徒传艺或者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给予适当资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传承人给予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