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五章 利用和传承第四十三条有效对列入国家、省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保护责任人,落实保护责任。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履行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