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五章 利用和传承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其管理、使用的历史文化场所定期或者部分对公众开放。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