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五章 利用和传承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整理、研究、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衍生品等产品。鼓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范围内原住居民在原地居住,利用自有资产依法从事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