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范围内,以下列方式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
(二)开展民间艺术表演活动、拍摄影视作品;
(三)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传习所等,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制作、展示、经营传统手工艺品;
(五)开办、经营文化客栈、民俗客栈、特色餐饮;
(六)制作、销售旅游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
(七)利用闲置建筑物,开展文化、旅游等活动;
(八)建立学生教育体验基地;
(九)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单位、个人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开展保护性利用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