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提供技术服务或者以建筑物、构筑物出租、入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利用。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