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五章 利用和传承第三十九条有效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采用保留其原有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方式依法流转利用,也可以将集体建设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进行流转。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