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五章 利用和传承第三十八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相适应,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实现保护、利用与传承相协调。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