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和色彩;(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修缮图则的要求进行修缮;(四)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五)依法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