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优先安排建设和改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的道路、消防、供水、排水、电力、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