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统一管理要求,组织实施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