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优先安排建设和改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的道路、消防、供水、排水、电力、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