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确定为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和其他建筑。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