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七条有效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