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六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等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监督检查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