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论证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保护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