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五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保护名录中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信息、修缮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信息、修缮信息录入历史文化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