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四条有效需要对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