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三条有效建成三十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并且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一)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和地方特色;(二)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和科技水平;(三)建筑形体组合或者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四)具有其他历史价值。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