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为历史地段:

(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比较完整,并具有一定规模;

(二)具有典型性和鲜明性,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民族和地方特色;

(三)文物古迹较多或者泰州传统民居成片分布。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