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下列保护对象应当列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名录:
(一)泰州、兴化等历史文化名城;
(二)海陵区城中、五巷-涵西街、涵东街、渔行水村和姜堰区溱潼镇绿树院-院士旧居等历史文化街区,兴化市东门、北门和泰兴市黄桥镇东片、西片等历史文化街区;
(三)溱潼、沙沟、黄桥等历史文化名镇;
(四)传统村落;
(五)海陵区钟楼巷、八字桥西街、北山寺街和高港区庆元街、姜堰区北大街、兴化市西门等历史地段;
(六)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
(七)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和近现代工业遗产;
(八)历史地名、商业老字号;
(九)历史河道、古护城河、古运河、古桥、古井、古文化遗址、古代石刻、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十)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戏剧曲艺、传统技艺、传统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产业;
(十一)国务院和省、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其他保护对象。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