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城乡建设、档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