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状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