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与农村、社区、企业、家庭等文化建设相结合,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和传统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场馆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演和交流等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方式,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每年六月的第二周为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周。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