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列为中小学特色教育的内容,在有条件的学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为校本教材。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基地。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