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档案,每二年对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评估。根据保护需要,可以适时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助、奖励的依据。

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取消其资格。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终止的,可以由文化主管部门授予其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补助。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代表性传承人免费体检。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