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布。

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权利、义务以及认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保护单位,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每年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履行保护职责情况和项目传承情况。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