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对中国雕版印刷技艺(扬州雕版印刷技艺)、古琴艺术(广陵琴派)、中国剪纸(扬州剪纸)等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严格按照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的要求实行保护。对扬州刺绣、扬州"三把刀"等列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实行重点保护。保护单位应当设立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展示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