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章 责任区制度与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管理信用评价制度,对市容责任区责任人进行评价。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