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章 责任区制度与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城市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行市容管理与执法责任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投诉处理制度。对市容违法行为或者市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有处理结果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保密。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