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章 垃圾与扬尘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