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章 垃圾与扬尘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单位、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明确生活垃圾清运责任人。清运垃圾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将生活垃圾运送至转运站,做到日产日清。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