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单位、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明确生活垃圾清运责任人。清运垃圾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将生活垃圾运送至转运站,做到日产日清。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