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以及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相关制度,统一规划弃置、处置场所,合理布局和建设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等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

垃圾清运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