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章 农贸市场与临时经营场点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