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与车辆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对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三(四)轮车实行限行制度,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在禁行路线、区域和时间内行驶。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从事载客营运。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非法载客装置。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