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民出行需求和城市承载能力,科学设定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加强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和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建立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退出机制。

运营企业应当合理投放共享单车,落实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和运营调度工作措施,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损坏的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使用者应当文明骑行、爱护车辆,按照非机动车的管理要求规范停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