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对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三(四)轮车实行限行制度,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

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在禁行路线、区域和时间内行驶。

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从事载客营运。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非法载客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