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