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牧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牧场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牧场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及污染损害防治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