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